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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欧典”的“3·15”负责
2006年03月19日法制晚报
被央视3·15晚会披露“商业欺诈”的欧典地板已向消费者致歉。但直到今天上午,中消协仍保持沉默。 一个涉嫌欺诈的品牌,竟然能连续6年贴上“3·15”标志,忽悠消费者6年之久,甚至在3月14日公布的2005年度北京人喜爱的消费品牌中,被评为家居类北京人喜爱的地板品牌。消费者自己的组织为什么会在“客观”上帮助不良企业欺诈消费者,有关部门和组织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不该担责? 价格奇高的欧典地板之所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恐怕与两个重要因素密切相关,一是“来自德国”,是进口货,二是有消费者普遍信任的“3·15”标志。因为“3·15”标志是信誉标志,是“消费者信得过”的代名词。在到处布满消费陷阱的市场上,消费者不相信“自己的组织”还能去相信谁呢? 然而,欧典地板涉嫌欺诈事件却再一次重重地打击了消费者对“自己的组织”的信心,他们将变得更加迷茫。原来,“3·15”标志的授予和“最喜爱品牌”的认定,都有缺乏科学遴选认定程序的嫌疑。 由此我们不禁想起近日被媒体披露的忽悠了13亿人的“中国牙防组”和“中国预防医学会”,严格说来它们也都是缺乏认证资格的组织,却多年来一直出现在人们的日用消费品的包装上,理直气壮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被授予“3·15”标志和“最喜爱品牌”的企业存在这么大问题,为什么各类组织敢于轻率认证产品,不担心误导消费者呢? 在笔者看来,上述有关组织只有权力不承担义务,是问题的根源。因为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之后,并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们又有可能从中获得利益,这样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事实上,各类协会组织行使的上述权力已经属于“准公共权力”,本质上具有极大的公信力。那么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他们必须为不当行使或滥用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还应该对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授牌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与企业的共同欺诈,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形成共同侵权,是不能免责的。只有让误导消费者的组织担责,才能唤醒它们的责任心,才能有效净化我们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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