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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曹先生前不久来电称,他从小和父母一起居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一套住房内,他的哥哥曹某于1997年结婚之后,由单位分配了一套住房,夫妻两人就迁到新分配的房屋内居住了。但1999年他哥哥又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到该房内。当时该房屋内仅有曹先生夫妇和父母居住。
2004年,曹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他哥哥未经与曹先生协商,就擅自伪造了曹先生的签章,并通过物业公司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将承租人变成了自己。此事直至2004年8月曹先生去物业公司缴纳租金时才发现。曹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物业公司变更哥哥曹某为承租人的行为,同时确认自己为承租人。曹先生问,他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本刊坐堂律师、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分析本案后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作为承租人的曹先生父母去世之后,兄弟两人谁有资格继续承租。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首先应当由该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共同承租。曹先生在该房屋内有户口,并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单位也从未分配过住房,所以曹先生是有资格继续承租的。而他哥哥虽然在该房屋内也有户口,但是自1997年开始他就入住单位分配的住房了,也就是说他哥哥没有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且他处有房。由此可见其并不符合同住人资格。在曹先生符合同住人资格的情况下,他哥哥显然已没有继续承租的资格了。他哥哥未经与曹先生协商就擅自伪造其签章,显然更不符合承租人变更的规定,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也有过错,因此曹先生的诉讼应当得到支持。
据笔者发稿前了解,此案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及他哥哥已同意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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