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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谈判不成功 未必要签买房合同

2006年11月23日   房地产时报  


    案例:

    2004年11月,盛先生与某开发商订立了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30日内在开发商售楼处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如盛先生逾期不签则作违约论,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盛先生已交付的定金。盛先生随即交付了5万元定金。2004年11月25日,盛先生前往开发商售楼处欲与开发商签署合同。但是,盛先生在审查合同文本时,发现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十多条补充条款,多数为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对开发商有利的免责条款。盛先生要求售楼小姐删除这些补充条款,售楼小姐不同意,合同因此未签成。

  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阶段签署的《房屋认购书》对于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认购书中已经约定好的内容,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更改。当然,认购书毕竟只是双方买卖的初步意向,很多内容需要双方在正式签约时谈。如果合同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没有过错,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定金。就本案来说,开发商拟定的补充条款在盛先生签署《认购书》时并未出示过,也就未得到盛先生的认可,那么正式签约时,开发商应就这些条款与买房人进行协商。如买房人接受,则双方形成合意,经签字盖章成为预售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买房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则属于双方就这些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所以,买房人一定要明白自己的权利,并不是签了认购书或定金合同就被套牢了,更不能为了不被没收定金而在“不平等条款”面前屈从。如果实在不能接受那些在认购书中未作约定而在正式合同中突然现身的条款,不妨大胆地说个“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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